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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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日治後期臺灣的農村社會事業(2019) 高木友規; Takagi, Yuki本文以日治後期臺灣的農村社會事業為主題,探討該時代背景下,為何產生及實施農村社會事業。由於社會資源有限,在近代化遲緩的農村中,社會事業以何種方式實施,以及這些實施方式的特質如何,是本文探討的主要問題。 1920年代起,總督府除了舊有的「救貧(救助窮民)」事業外,也推動以「防貧(預防貧困)」為主軸的社會事業。但是代表「防貧」事業的方面委員,以及經濟保護事業的實施範圍,全以都市為中心,因此使地方發展受到相當程度地限制。另一方面,由於農民運動的出現,以及與1930年的農產物價格暴跌,讓官方意識到必須實施農村政策,並認知到實施農村社會的必要性。 在1934年「第六屆全島社會事業大會」中,「部落改善に関する具体的方法(改善部落的具體方法)」獲得決議。該決議重視部落的「隣保(互相扶助)」精神,並且帶有推動「公民化(帝國國民化)」的社會教化性質,亦即官方企圖以部落居民為主體,「改善部落決議」成為官方政策理想的狀況。因此,此一決議成為農村社會事業的方針。在農村,方面委員除了負責原來的調查與救助外,也負責實施改善部落事業。另外,地主的「愛佃(地主扶助佃農)事業」,以及改善部落組織,成為支撐農村社會事業的主體。不過,他們實施的社會事業也逐漸轉向社會教化性質。 農忙托兒所是農村特有的社會事業,同時也展現出農村社會事業的特質。該事業雖然原本是愛佃設施之一,但隨著官方的推動,也添加了教化的要素。尤其,臺中州為了進行對兒童及其家人,甚至部落的教化,推廣展設置托兒所。亦即托兒所成為推動部落公民化的機關。而且,在進入到戰爭時期後,托兒所甚至成為戰爭動員的機關,亦即兒童皇民化。 總之,1920年代社會事業以都市為中心,在進入1930年代之後,官方有必要強化農村地區統治時,農村就成為社會事業的對象。農村社會事業在「改善部落」這個冠冕堂皇的口號下,否定農村傳統習俗與生活,並對農民進行公民化。由於戰爭的爆發及戰爭的延長,使得教化的性質也更加強。但是在二次大戰後,因國民政府的政策,農村社會事業制度畫下了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