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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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閩臺地區保甲制度之研究(1708-1895)
    (2007) 邱玟慧; Chiu Wen-hui
    本論文以閩臺為中心,兼顧國家與社會的角度,從保甲制的落實層面出發,以社會治安為考察切入點,進而觀察兩地社會保甲制的延續性與獨特性。時間斷限上以清代為主,自康熙四十七年(1708)發布全國施行保甲命令起,迄於光緒二十一年(1895)臺灣割讓予日本,並敘及前後相關史事。 清自康熙朝領有臺灣,閩臺兩地人口遷移流動極為活躍,除了海上澳甲船甲的實施外,陸地上的保甲更是官員多所強調之處,而在不同的社會背景下,兩地保甲制度演變也有相當不同的表現,彼此之間或有承傳、或有變異。 橫越明末清初的戰亂,福建山區應地方社會型態所產生的自律性社會組織在清初時被國家力量開始有意的漸次消滅,取而代之者包括明末以來衍生至鄉約保甲制的種種職役人員,都在地方秩序的再整合上產生一定的作用,意味著清政府的基層支配力量逐漸在福建地方社會中確立。雍正以後,閩省官員百般嘗試要讓國家力量更有效率深入地方社會,作為方式之一的保甲制在官民雙方彼此影響過程中,漸次形成與清政府原本想像不同之圖景。 清初康熙至嘉慶年間,臺灣社會移墾社會特質濃厚,地緣團體與宗族組織皆未發展成形,保甲制未能與地方社會密切結合,其功效不得不大打折扣。道光以後,街莊等自然聚落亦隨時間累積而漸次成形,保甲才得以地方頭人-街莊總理-為著力點發揮較多功能,由官方給予其半官方身分,藉之推行保甲事務,任期不定,亦多見總理職位為某地同一家族長久把持的例子。清代中期以後臺灣保甲制推行的主要基礎不若閩粵等省在於宗族,而在於街莊總理頭人,此可視為清代閩臺官員針對臺灣保甲施行的努力上所做的設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