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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代刑罰制度研究──以五刑體系為中心
    (2012) 王信杰
    元代是中國歷史上最特殊的朝代之一,是北亞草原民族首度征服全中國的政權,在政治、社會各方面都帶來極大的衝擊,學者討論元代在中國歷史上的地位,多研究其特殊性,而常忽略其在中國歷史發展的延續性。這種現象也反映在法制史研究上。民初程樹德於《九朝律考》中所畫律系表:漢律→後魏律→北齊律→隋開皇律→唐律→宋刑統→明律→清律。一望即知少了元代,而法制史學者如楊鴻烈、徐道鄰均對遼、金、元三朝不甚關注。普遍來說,學界鮮少關注遼金元法律對明清法律的重大影響。本文將透過元代刑罰制度──笞、杖、徒、流、死五刑體系的建立,考察元代在中國法制史上該有的地位。 笞杖刑方面,元代發展出尾數為七的笞杖刑,大異於其他朝代且共有十一等,自七下至五十七下為笞,有六等笞刑;六十七下至一百零七下為杖,有五等杖刑。其中一百零七下的刑度位階帶來兩種不同的觀察面向,一說是本於元世祖忽必烈的「天饒他一下、地饒他一下、朕饒他一下」為由的減三下之說。一說為本意減三下卻無意之中發展成了加七下,是故導致一百零七下的出現。兩種說法都沒錯,只是沒有闡釋出元代刑罰體系建立的複雜性,因為國初行用十一等笞杖刑加死刑共十二等的刑罰來代換金宋舊律的律定刑,於是乎同為笞杖刑卻有不同的來源與設定目的。 徒刑方面。是針對屬於自由刑的徒刑,自宋代行折杖法之後,自由刑與原先《唐律》的設計出現巨大改變,金代徒刑類似隋代徒刑有附加杖,有五年七等徒,更有代流役。元初將金之徒流刑轉為擊打笞杖的方式執行,到了頒布〈鹽法通例〉、〈強竊盜賊通例〉等法令,出現了兩種來源不一的徒刑,此時類似金代的徒刑附加杖也一併恢復。透過判決徒刑的案例,依時間先後分析元代徒刑的演變過程,並討論「加徒減杖」制度在元代刑罰體系建立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與功用。 元代的流刑與死刑。討論生刑之最的流刑與剝奪性命的死刑。元代流刑出現多種說法,一是二千里比移鄉接連、二千五百里遷徙屯糧、三千里流遠出軍;一是說遼陽、湖廣、迆北,或大致上南人流放至北方,北人流放至南方,到底何者說法較符合歷史事實,為何會發展出這種南北對調,富含任務性質的流刑,此外要討論與流刑十分相似的遷徙(遷移)刑,其設立緣由與施用的對象。死刑方面要探討元代死刑的執行率,與影響死刑執行的幾種原因,在看過元代仁慈的一面後,還要接著討論殘忍的凌遲處死,針對所見凌遲處死的法律條文或案例,整理出施行對象,並處理「敲」這個詞語,考訂元代是否以「敲」一詞表示杖殺。 最後本文提出元代法律創設過程中三個重要因素─「世祖成憲」、「蒙古舊慣」以及「唐金舊例」,三者相互作用之下決定了日後為明清律繼受的複式刑罰「近世新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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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至宋舊五刑體制的破壞與元代近世新五刑的建立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 2015-06-??) 王信杰; Wang,Hsin-Chieh
    自《唐律疏議‧名例律》文中規範了笞、杖、徒、流、死,五種刑等,其後多為後世所沿襲,五代乃至兩宋在刑名等級多用舊律判罪定刑,惟宋太祖制定折杖之法,以擊打脊杖或臀杖代換原先的笞、杖、徒、流四種刑的執行。是故有「流罪得免遠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減決數」這樣與原先唐制五刑名實脫離的狀況。約莫與兩宋同期在北亞稱雄的遼、金乃至後來統一中國的元的刑罰體系不可諱言地在「漢法化」的過程中也深受唐律的影響,接受中原漢地為主發展出的法律文化成果,也因為實際統治的必要不得不「改就亡國之俗、下從臣僕之謀。」基於實際案件斷例的整理編排,摸索出一條參酌古今的刑罰體系,但也因此無心插柳促成了下開明清時代近世新五刑的發展。本文試著從南北兩系的觀點,觀察原先唐律五刑體制的破壞與再建立,文中將兩宋視為南系,遼、金兩朝視為北系,並將結束分裂局勢的元朝五刑體制建立當作近世新五刑的開始。指出兩系發展的特色及對日後元朝重建五刑上扮演的影響。死刑,因為這個刑等,在唐以後並無實際上名實不符,或成為其他刑等併科的演變,是故本文不討論此一刑等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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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至宋舊五刑體制的破壞與元代近世新五刑的建立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 2015-06-??) 王信杰; Wang,Hsin-Chieh
    自《唐律疏議‧名例律》文中規範了笞、杖、徒、流、死,五種刑等,其後多為後世所沿襲,五代乃至兩宋在刑名等級多用舊律判罪定刑,惟宋太祖制定折杖之法,以擊打脊杖或臀杖代換原先的笞、杖、徒、流四種刑的執行。是故有「流罪得免遠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減決數」這樣與原先唐制五刑名實脫離的狀況。約莫與兩宋同期在北亞稱雄的遼、金乃至後來統一中國的元的刑罰體系不可諱言地在「漢法化」的過程中也深受唐律的影響,接受中原漢地為主發展出的法律文化成果,也因為實際統治的必要不得不「改就亡國之俗、下從臣僕之謀。」基於實際案件斷例的整理編排,摸索出一條參酌古今的刑罰體系,但也因此無心插柳促成了下開明清時代近世新五刑的發展。本文試著從南北兩系的觀點,觀察原先唐律五刑體制的破壞與再建立,文中將兩宋視為南系,遼、金兩朝視為北系,並將結束分裂局勢的元朝五刑體制建立當作近世新五刑的開始。指出兩系發展的特色及對日後元朝重建五刑上扮演的影響。死刑,因為這個刑等,在唐以後並無實際上名實不符,或成為其他刑等併科的演變,是故本文不討論此一刑等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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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元法制對明律的影響
    (2023) 王信杰; Wang, Hsin-Chieh
    一般論述中國古代法典發展時,都會指出以下的軌跡:《唐律疏議》→《宋刑統》→《大明律》→《大清律》,元朝法制似乎與唐宋律令無涉,對明清律例亦無重大影響。本文透過明初法典的編撰過程,說明元代條格體法典,律令位階定位不分明缺乏總則性篇章〈名例〉,導致《明令》《明律》有明顯轉鈔轉寫的關係,如大量〈刑令〉轉寫成日後的《明律‧名例律》,部分令文設有「不應」罰則,多可以從元條格追溯其立法來源,非唐宋之舊。接著討論「贓罪」,傳統中國法有以贓計罪的傳統,觀察蒙元汗廷是如何繼受漢地的贓罪觀念,並在元成宗元貞、大德年間頒布如同唐宋律的枉法、不枉法、強盜、竊盜、監守自盜與時常充當贓罪用的「不應得為」,說明為何元代沒有發展出「坐贓」計贓罪名。《明律》六贓中常人盜倉庫、與監守盜倉庫兩贓罪,實係自元〈侵盜錢糧通例〉發展而來,另外因《明律》無強盜贓導致原先在元代以強盜贓計罪的「白晝搶奪」,只好依違在強、竊之間。利用元代大量利用「不應為罪」對應無舊例或沒有條格明確對應的犯罪,採笞三十七、杖七十七論處的特色。透過「不應得為」刑度的定錨,這樣的特色亦保留在《明令》、《明律》之中,針對原先舊律所無的犯罪型態,給予單純快速地處置,挑選這些保留元制「不應為罪」刑度框架的條文,探討元明兩代特別立法防範的私役型犯罪條文,與管制軍器與買賣相關律文及賭博罪可發現,這些罪本有唐宋律的舊條,但在元代卻因時空環境的變化,脫離原先的發展脈絡。最後討論《明律》婦女相關法規中舊律所無的特點,犯姦婦人「隨夫嫁賣」、婦女犯罪,杖以上罪一律收贖,是受那些元代立法所影響導致而成,其背後反映何種價值觀,分析說明犯姦婦人「隨夫嫁賣」是如何發展而成,元明兩代對「隨夫嫁買」的運用差異為何。婦女犯罪,杖以上罪一律收贖是延續舊律對婦女犯徒流刑的優免發展而來,還是蒙古價值觀強勢逆滲透而成,自元代案例中所見的法律發展趨勢,婦女法律地位的財產化與徒流刑虛刑化是如何一步一步達成的。元代在中國法制史上的重要性與特殊性,既非律令也非律例,自成一格,承先啟後。唐宋的律令明清的律例,兩者的特點兼而有之,為搭起中國傳統律學兩大法典《唐律》與《明律》之間的橋樑,應給予蒙元法制更高的評價。關鍵字:《元典章》、《明律》、《唐律疏議》、贓罪、不應得為、六贓、《至正條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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